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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明确新建小区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空间 从规划源头解决停车充电难题
随着全民消防安全意识的提升,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不仅成为居民的问题,也给城市建设部门敲响了警钟。近日,市规划资源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新建居住项目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其中不仅明确了新建居住项目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问题,也给既有住宅小区增设充电设施提供了有利条件。
为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保障电动自行车停放空间,综合考虑居民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泊位计入非机动车泊位,规模按照不低于《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中,居住用地类建设项目非机动车位指标的50%配建,并保障配套充电设施空间。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按照使用方便、停放安全的原则,结合居住项目总平面布局合理设置。服务半径宜小于100米,不应大于200米。单个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存放电动自行车总数不宜大于100辆。电动自行车占地空间按不少于2.5平方米/车计算。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等贴邻设置,不应占用消防通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宜在地面独立设置,受场地条件限制与其他建筑结合建造时,可设置在建筑首层、架空层、地下一层。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取得土地,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住项目,在规划条件中已提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要求的,应按照规划条件及本通知要求,在规划审批中严格落实,在规划条件中未提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要求的,结合设计方案及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在既有住宅小区利用公共空间增设电动自行车车棚等停放设施、充电设施等,按照设备管理,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津云新闻编辑刘颖)